(2015)旅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大连寺冈重工有限公司诉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寺冈重工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大连寺冈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寺冈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寺冈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寺冈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莉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