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笃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笃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17号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遵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笃凯(徐箸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笃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