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贝懿俊诉陈学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懿俊。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元。上诉人贝懿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贝懿俊为上海市宛南六村xx号204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2013年5月10日,贝懿俊委托上海xx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施工合同,xx公司出具预算表一份,项目包括石膏板造型吊顶、顶面墙面批腻子、顶面墙面刷乳胶漆、储藏柜、衣柜双面石膏板平面隔墙、木制品油漆(刷涂)、隔音棉铺贴、拆除、铲除顶面墙面涂层、铲除顶面墙面后增批一遍腻子、砌砖墙、水泥粉刷、材料搬运费、垃圾清理费,工程合计15,047.23元(人民币,下同)。该工程具体由xx公司委托陈学元实施。2013年5月10日、5月20日,贝懿俊通过陈学元向xx公司支付装修款10,000元。同年5月下旬,贝懿俊与陈学元达成口头协议,增加厨房料理台加工作业,施工所需材料由贝懿俊提供,水槽下的进、排水管均未更换。系争房屋装修工程于同年6月7日完工。贝懿俊向陈学元支付800元,陈学元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加工厨房料理台人工费捌佰元正”。同年6月9日凌晨,系争房屋厨房水槽下一根软管断裂,大量积水渗漏到楼下104室戴x家里,造成戴x房屋及物品受损。同年7月13日,贝懿俊与xx公司进行验收、结算,xx公司收取工程尾款3,800元。同年7月17日,xx公司出具决算表一份,项目包括石膏板造型吊顶、顶面墙面批腻子、顶面墙面刷乳胶漆、储藏柜、衣柜双面石膏板平面隔墙、木制品油漆(刷涂)、电视背景墙、隔音棉铺贴、不锈钢条、拆除、铲除顶面墙面涂层、墙面铲除后修补、砌砖墙、水泥粉刷、电路改造、踢脚板、材料搬运费、垃圾清理费,工程合计14,111.27元。2014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贝懿俊应向戴x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后贝懿俊履行该判决义务,向戴x支付共计12,100元。另查,贝懿俊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贝懿俊损失34,635.6元。该案[(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047号]审理中,xx公司否认装修项目含厨房及拆除料理台等内容,预算、结算时亦均未包含该项内容。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贝懿俊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贝懿俊起诉要求陈学元赔偿贝懿俊损失共计34,735.60元。原审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陈学元在xx公司预(决)算表所含工程项目外,另行接受贝懿俊委托加工厨房料理台,与贝懿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由收条及贝懿俊、陈学元一致陈述为证。但双方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具体的工作内容、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等重要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陈学元在6月7日交付工作成果,且贝懿俊支付加工费800元,该行为表明贝懿俊已进行验收。此后6月9日发生漏水,从现场照片来看,漏水点为水槽下的一根旧水(软)管断裂。现原审庭审中陈学元否认水管系其施工内容,而贝懿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水管断裂系陈学元施工不当所致,且贝懿俊亦不能排除水管因自身老化原因导致的断裂,故贝懿俊要求陈学元对水管断裂所造成的漏水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贝懿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0元,由贝懿俊负担。原审判决后,贝懿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漏水水管不是因老化断裂,而是由于被上诉人施工不当,使得水管承受了重压而导致断裂。系争工程没有验收过,被上诉人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如果被上诉人发现水管老化,及时提醒,上诉人不会不更换仅10元的水管。二、被上诉人作为承揽人收取了加工费用,2013年6月7日交工后仅两天就发生了水管破裂事故,被上诉人不能排除自己的过错,至少应当分担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学元辩称,料理台不是合同内容,是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口头要求其做的,而且其只是做料理台,并不提供水管,只是免费帮上诉人拆卸、重装了这根旧水管。在施工的时候,被上诉人曾经提醒上诉人水管可能已经老化,但上诉人表示没有问题。上诉人在施工期间也一直在房间内用水,其施工质量没有问题,水管接好一个多月后才发生破裂漏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接的水管是连通着原来的位置,但是被上诉人没有把这根水管固定在橱柜背板上。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装修过程中达成了增加料理台制作安装的口头协议,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2013年6月9日,被上诉人交工离场后,料理台下方的水管发生断裂而漏水,引发相应损失。关于被上诉人对该水管断裂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第一,该水管系房间内的原有水管,并非由被上诉人提供;第二,被上诉人在料理台安装过程中曾经因工作需要拆卸该水管,然后将该水管连接至原来的位置;第三,在系争装修工程于2013年6月7日交工时,水管尚未发生断裂,新增的料理台至今也没有出现可能损坏水管的质量问题。从以上事实看,被上诉人只是在安装中重装了原有的水管,并未变更该水管原有的连接点,也没有对水管进行加工处理,而且直至交工时该水管没有出现破损现象,上诉人当时也未对水管安装提出异议。因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施工不当导致水管断裂,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贝懿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40元,由上诉人贝懿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峰代理审判员 李兴审 判 员 叶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