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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钟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320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勾承宝,绵阳市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甲,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钟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