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钟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320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勾承宝,绵阳市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甲,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钟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