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447号原告骆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2日,原告骆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诗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