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谢仕政与谢发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仕政,谢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谢仕政,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谢发安,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仕政与被执行人谢发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发安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申请执行人谢仕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王 滔代理审判员  牟必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