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学军与庞翠英、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学军,庞翠英,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5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翠英,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4日。委托代理人余伟,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所住地,汉台区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韩吉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学军与被上诉人庞翠英、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学军和被上诉人庞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经依法传唤未派人出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案件当事人,程序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学军预交的本案二审受理费878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王雅泽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