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许定伦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63号罪犯许定伦,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定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于2012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定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许定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定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3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