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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文红与郑伟阳、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红,郑伟阳,陈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270号原告曾文红,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阳,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少华,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文红与被告郑伟阳、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文红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