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文红与郑伟阳、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红,郑伟阳,陈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270号原告曾文红,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阳,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少华,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文红与被告郑伟阳、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文红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