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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2016皖0406执132号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玲,韦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玲,女,1963年内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瓦房村瓦房队甲22号。身份证号码:340406196305063105。被执行人:韦翠林(曾用名韦翠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龙窝村龙窝队,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大郢村五分岔路东约150米。身份证号码:340406196207060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潘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翠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梁国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