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徐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