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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孔垂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71号罪犯孔垂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垂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受害人12630元。刑期从2012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垂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4年8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孔垂胜在服刑���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垂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