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金永根、何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金某某,何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6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牟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原告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金某某、何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37135.47元;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0‰计息,并对该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月利率16.20‰计收复利]。被告何某、张某某对被告金某某的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在40万元最高债务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收取6358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金某某、何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5763元,执行费508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金某某、何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某、彭素珍共同拥有的坐落于吴江区平望镇平东路76号锦程家园4幢501室、501阁楼和4幢13号车库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吴国用2012第1103507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13353号)进行价格评估。2015年4月24日,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上述房地产评估总价为833200元。201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房地产以8332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登记竞买而宣告流拍。此后,本院依法裁定以起拍价66656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二次拍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再后,本院依法裁定以起拍价5800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最终,该房屋以715000元人民币拍卖成交。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告知相关债权人,本次拍卖款需优先扣除的款项有抵押权债权550000元,评估费6920元,诉讼费总计22428元,执行费总计24678元,上述需优先扣除金额合计为604026元,剩余执行款110974元,参与分配债权为1824949.47元,分配比率为6.0809%,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9654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何某名下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北侧506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该房屋已抵押登记给他人,登记债权50万元,本案中不予处置。若需对该房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金某某、何某、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某、何某、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参与分配债权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金某某、何某、张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