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04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述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317-1号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春,公司经理。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温述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9元,合计104元,由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冬平审判员  王小雨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