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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玉麟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麟,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403号原告周玉麟。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该区区长。原告周玉麟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奚小弟等人亦因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于同年9月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奚小弟等人的诉讼请求。奚小弟等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行终字第001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人民法院不能再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理。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为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本院不能再就该行为进行审理,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玉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