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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谷彬,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彬,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谷彬,男,198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白麟,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法定代表人:盖书德,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颜,该村一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彬与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为45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