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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11号原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103-5。负责人陈建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巍巍,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昌颀,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2号附16号金地花园A座2楼,组织机构代码:90287503-3。负责人陈若深。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8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诉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