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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与被告晋江兴信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协成工艺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通喜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志明、曾星辉、李振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晋江兴信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协成工艺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通喜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志明,曾星辉,李振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333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周良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耀红,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诗晓,男,汉族,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系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晋江兴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晋江市协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振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晋江市通喜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曾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林志明,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曾星辉,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被告:李振钦,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与被告晋江兴信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协成工艺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通喜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志明、曾星辉、李振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的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瑄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