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北宣化防腐钢管总厂破产清算组、河北跃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宣化防腐钢管总厂破产清算组,河北跃通物流有限公司,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宣化防腐钢管总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河北省宣化县贾家营镇元台子村。清算组负责人温永胜。被执行人河北跃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宣化县贾家营镇元台子村。法定代表人王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会军,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商破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会军、共有人李志杰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菜园南路西侧麓鸣首座商住小区东大门北侧临街商铺(2)-1(或商17)。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起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会军、共有人李志杰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菜园南路西侧麓鸣首座商住小区东大门北侧临街商铺(2)-1(或商17)(含相关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虎执行员 杨 林 地执行员 李 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