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邓世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72号罪犯邓世友,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奉法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世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世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世友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邓世友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世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世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