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0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黑金属有限公司与王建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中黑金属有限公司,王建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93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黑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工业集中区A59-3。法定代表人蒋晓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虹。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黑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黑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王建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虹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4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建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王建虹立即履行,但王建虹至今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无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但未查到王建虹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建虹的车辆登记情况,无其他相关登记。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建虹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向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王建虹名下有房产登记。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2月2日、2016年1月15日与被执行人王建虹进行执行谈话,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黑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虹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留,但至今王建虹仍未能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建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14000元、执行费3454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黑公司通报后,中黑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中黑公司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现中黑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建虹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黑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虹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黑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建虹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吕全兴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烽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