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郭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郭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德,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郭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宋艳(系被告之妻),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身份证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郭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合强、被告郭磊的委托代理人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诉称,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是中海紫御东郡的物业服务公司,郭磊是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6.92平方米,郭磊享受了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没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用。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累计欠费5445元,滞纳金另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更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请求:1、郭磊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5445元及自拖欠之日起滞纳金4000元;2、诉讼费用由郭磊承担。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关系;证据2、滞纳金计算明细一份,证明郭磊应缴纳滞纳金的数额。被告郭磊辩称,因为下雨导致地下室被水淹,我方地下室物品损失严重,物业一直未予处理,我的房屋屋门外楼道公共部分管道渗水严重,存在发霉情况,物业一直没有修缮,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滞纳金不应收取,请求驳回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郭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一宗,证明我的我的房屋屋门外楼道公共部分管道渗水严重,存在发霉情况,物业一直没有修缮。经对原告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被告郭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涉诉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建筑面积96.79平米,郭磊系涉诉房屋业主。2009年7月9日,郭磊与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为:综合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保洁服务、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消防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按照1.7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每个季度交纳一次。协议签订后,郭磊按照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至2012年12月31日,在此之后,郭磊未再交纳相关费用。郭磊反映因为下雨导致地下室被水淹,其地下室物品损失严重,物业一直未予处理,另外,郭磊房屋屋门外楼道公共部分管道渗水严重,存在发霉情况,物业一直没有修缮,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认为,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具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与郭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有效。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作为涉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了保洁、保安、设施维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故郭磊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对于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郭磊应向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业费1.7元/平米/月×33个月×96.79平方米=5430元。因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对中海物业济南分公司要求郭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30元;二、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被告郭磊支付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郭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李 祎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