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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蔡方树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4号罪犯蔡方树,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内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方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上诉。2013年7月4日,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内刑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蔡方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方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方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方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