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邹昆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57号罪犯邹昆,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邹昆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以(2009)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邹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昆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