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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唐德海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德海,小名“海娃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琪担任记录,被告人唐德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2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唐德海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甘某某行至宜凤路1KM+800M小地名“桐梓林”处时,驶离路面翻坠于右侧斜坡,造成甘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德海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德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德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唐德海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甘某某,从宜宾县柏溪镇往宜宾县普安镇方向行驶,行至宜凤路1KM+800M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右侧斜坡。造成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德海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德海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甘某某不承担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因群众报案而案发。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被告人唐德海的供述,称2015年8月2日早上,女友段某某给他说甘某某要到普安去找药和拖一台麻将机,他说要的。他和段某某一起到柏溪镇四叉路一个姓罗的废旧回收站找老板借了个电三轮车,他开车,甘某某坐在车厢里,他们沿马鸣溪桥往马小路到普安方向去,结果,在出事地点,他因为变道,车子就摔到右方坎下去了。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本人也受了伤,三轮车也摔烂了。他原来没有如实供述是因为他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家庭经济困难,承担不起赔偿责任。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8点左右,唐德海与段某某向他借用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的情况。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日早上,他驾驶客车从小岸坝沿马小路往柏溪行驶,8时2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小地名桐梓林路段时,他看见一辆三轮车从对面过来,在变道过程中从两个隔离墩之间开到坎下去了。他马上拨打了110和120。三轮车上有两个男的,驾驶员穿浅色衣服。6.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系黄某某驾驶的客车的乘客,其所见与黄某某陈述一致。7.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日早上9点左右,他看见唐德海开着一辆三轮车,搭了个男的从柏溪往普安方向行驶。8.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8月1日中午,甘某某给她说想去普安找桑树皮,喊唐德海陪他去,她下午就给唐德海讲了这个事,唐德海同意。8月2日早上,唐德海上班结束后,就和甘某某一起去普安。9点左右,有人给她打电话说唐德海在桐梓林那里出了交通事故。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唐德海在金沙尚品小区当保安,都是上夜班(每天19时到第二天早上7时)。唐德海于2015年8月2日交班后,7点左右离开。10.情况说明,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实唐德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所驾驶机动车无保险,且唐德海无任何赔偿能力。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唐德海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死者甘某某不承担责任。12.鉴定意见,证实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甘某某系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唐德海所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该车转向系统各组成部件完好,未发现与此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安全隐患原因。以上鉴定意见均告知了当事人。13.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唐德海无机动车驾驶证。14.诊断证明书,证实2015年8月7日,经宜宾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唐德海多处骨折、挫裂伤,建议住院治疗。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德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7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1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德海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海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庭审中,被告人唐德海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德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德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友根审 判 员  侯蔺桔人民陪审员  姚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