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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玲诉宋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宋照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24号原告:李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惠萍(原告李玲之母),女,汉族。被告:宋照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宋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王春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