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玲诉宋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宋照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24号原告:李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惠萍(原告李玲之母),女,汉族。被告:宋照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宋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王春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