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解小明与刘成刚、胡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小明,刘成刚,胡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50号原告解小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刚,居民。被告胡海英,居民。原告解小明诉被告刘成刚、胡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小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被告刘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成刚与胡海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成刚于2013年9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刘成刚辩称:我借原告钱是赌钱的,我已经还过原告10000元、2000元、朋友代我还过10000元、堂弟为我还过2000元、原告从我处拿烟花2200元,余款说好10天还钱的,后来原告打电话给我,原告要加利息3000元,我只给2000元,后又给500元,在八一广场我又给原告5000元,原告说算利息的。我说钱还完欠条给我,原告不同意。钱我已经还完了。被告胡海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刘成刚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索款无着诉来我院要求处理。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婚姻登记表、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解小明与被告刘成刚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构成违约。因被告刘成刚、胡海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刘成刚、胡海英归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成刚称该借款系赌资、多次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予以否认,刘成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胡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刚、胡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解小明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成刚、胡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飞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