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90号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月塘小区1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宝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维俊,职员。被告李俊,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