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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