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