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27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耿恒华与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恒华,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759-1号申请执行人耿恒华。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耿恒华与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耿恒华停工留薪期工资8643.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68.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3812元,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恒华履行给付义务;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耿恒华其他仲裁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耿恒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2016)苏058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五喜能源有限公司对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虎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万富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良工阀门厂破产清算的申请。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家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