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传唤到案,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谅解,���议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