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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朱政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6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代表人:林宜国。委托代理人:蒋耀男。委托代理人:罗金。被执行人:朱政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朱政甫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625弄109号A7幢4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附属跃层房(一间)、附属自行车房(34-26号)]���2016年1月5日10时37分30秒,买受人吴小安(公民身份号码)以2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625弄109号A7幢4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附属跃层房(一间)、附属自行车房(34-26号)][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8)第240033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小安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小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小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吴小安��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