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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南充明云掀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汉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闯,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第三人南充明云掀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机场大道东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棕茗,总经理。原告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明云掀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炳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学、人民陪审员冯芳铭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秀云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亦已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为由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该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21元,减半收取24360.5元,由原告广西玉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炳才审 判 员  陈明学人民陪审员  冯芳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