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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9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董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17-1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孟凡智、孟成,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69323-5),住所地威海市旺海路30号。法定代表人董霞,总经理。被告董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董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900000元,查封被告威海光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董X相应数额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XX位于威海市渔港路-84号-7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