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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与张振会、黄亚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张振会,黄亚素,葛其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5643T),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胡东村谐和路16号。负责人:徐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会,农民。被告:黄亚素,农民。被告:葛其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原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陈信用社)诉被告张振会、黄亚素、葛其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陈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30元,由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