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才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才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综合楼后面)。法定代表人:程海勇。被告:徐才晶。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才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实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