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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斌忠与沈跃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忠,沈跃强,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杨斌忠。委托代理人:周红丽、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跃强。被告:刘斌。原告杨斌忠诉被告沈跃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斌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沈跃强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刘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被告沈跃强向原告杨斌忠借款1100000元,由被告刘斌提供担保,后两被告归还原告500000元,至2015年4月16日,尚欠600000元未还,故被告沈跃强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诺同年4月24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刘斌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跃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斌忠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沈跃强、刘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