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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范百华与王德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百华,王德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范百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浩,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光礼,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百华诉被告王德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百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百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范百华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郭依楼人民陪审员  冯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