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范百华与王德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百华,王德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范百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浩,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光礼,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百华诉被告王德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百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百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范百华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郭依楼人民陪审员 冯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