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士营与封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6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士营诉被告封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士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士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士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于士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