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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士营与封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6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士营诉被告封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士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士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士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于士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