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X与杨X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杨X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杨X,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设计局干部。被执行人杨X甲,女,194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国税局退休干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X与被执行人杨X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