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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章向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本诉被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西联乡山东村,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73301078-3。法定代表人:查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公司员工。被告(本诉原告):章向阳,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章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向阳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本诉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