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31号申请人赵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曹阳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渝AAH9**)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曹阳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渝AAH9**)。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