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高四平、王海增、高思厚、高连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高四平,王海增,高思厚,高连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所在地址: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立群,男,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四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海增,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思厚,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连森,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被告高四平、王海增、高思厚、高连森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高四平已还清全部贷款,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高四平、王海增、高思厚、高连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承担275元(退回275元)。审判员 裴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业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