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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88号原告祝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前感情基础一般,草率结合后因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自2012年9月开始分床居住。原告于2015年3月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各人过各人的生活,夫妻名份已是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的感情一直很好,她性格比较外向,喜欢应酬,晚上经常出去喝酒、唱歌,致使我们产生了矛盾。我们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目前为止还是吃住在一起。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为家庭琐事而产生隔阂。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5)海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家庭琐事没有及时沟通而产生隔阂。从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祝某和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