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霸特尔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与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霸特尔防爆科技有限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霸特尔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76号。被执行人: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杨家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的银行存款2276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