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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新执字第0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铜川金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三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焦永鹏、刘娟娟、丁矿成、朱炳伟、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铜川市金果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三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焦永鹏,刘娟娟,丁矿成,朱炳伟,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新执字第00001-1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法定代表人王润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鹏,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市金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盐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娟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铜川市三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柳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炳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焦永鹏(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娟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刚,男,汉族。被执行人丁矿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炳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华阳小区AS12。法定代表人焦永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刚,该公司员工。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铜川金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三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焦永鹏、刘娟娟、丁矿成、朱炳伟、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金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三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焦永鹏、刘娟娟、丁矿成、朱炳伟、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3年11月28日将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部分经营设备依法查封,并交由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使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下列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①焦永鹏(朋),Y09076940,2009093,9-13103,51.15㎡。②刘娟娟,Y10102670,2010189,12-12501,136.76㎡。③朱炳伟,Y10087674,2008070,8-30202,139.63㎡。我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①焦永鹏(朋)所有的Y09076940,2009093,9-13103,51.15㎡房屋产权。②刘娟娟所有的Y10102670,2010189,12-12501,136.76㎡房产权。③朱炳伟,所有的Y10087674,2008070,8-30202,139.63㎡房屋产权进行了查封。2014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拍卖被执行人刘娟娟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东凤城九路北金源御景华府小区Y10102670、2010189、12-12501号面积为136.76平方米的闲置商品房。我院于2014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娟娟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东凤城九路北金源御景华府小区Y10102670、2010189、12-12501号面积为136.76平方米的闲置商品房进行评估、拍卖。同年8月14日作出价格评估委托书,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评估,因被执行人刘娟娟拒不配合打开被评估房的大门,致使该次评估失败。2014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刘娟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保障申请人其最基本的居住权利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进行执行听证。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娟娟一直未在其所有的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东凤城九路北金源御景华府小区Y10102670、2010189、12-12501号房屋内居住,且被执行人刘娟娟即将出售此房。2014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刘娟娟的执行异议。根据案件进展,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案执行依据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项:原���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经营设备:软件系统一套、旋转门一套、广电网络系统、电视电器系统、室内门、门锁系统233套、电脑及软件系统、中央空调系统4200平方米、电梯一部、洁具、布草、直饮水系统、钢架结构棚(面积106.88平方米,宽8.95米)、太阳能系统、地毯、家具、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床垫198张、电信网络系统、上下水设备及施工投资、室内装修投资以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作出评估拍卖裁定,并将被评估的财产交由财产所有人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同时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提交了价格评估委托书。同年6月12日,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铜价认鉴字(2015)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依法向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和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焦永鹏等送达(2015)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申请执行人无异议,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焦永鹏仅提出口头异议,6月29日,本院作出拍卖委托函,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刚谈话后再未提出与异议有关的信息。8月21日本院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8月28日上午9:30分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协商确定拍卖机构。2015年9月9日、23日、11月9日经三次拍卖,均已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2015年12月10日收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转来流拍报告,同日,我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以物抵债的方式了结本案(评估报告中有三部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接收,其余的全部顶账。不接收的财产有:评估报告第三项中:客房312等9间:壁纸、石膏顶、地面找平、地脚线、卫生间地砖、卫生间墙砖,合计78039元;评估报告第四项中:客房368等4间:壁纸4784元;评估报告第八项中:豪华包间3102等24间:壁纸、石膏顶、地面找平、地脚线、卫生间地砖、卫生间墙砖,合计172824元。三项共计255647元。流拍价为230721元)。2016年1月15日本院召开以物抵债执行听证会,核对了本案执行标的、以物抵债的财产、以物抵债财产的评估价等。被执行人铜川金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焦永鹏、刘娟娟、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物抵债的财产【(2015)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除去第三项中:客房312等9间:壁纸、石膏顶、地面找平、地脚线、卫生间地砖、卫生间墙砖;评估报告第四项中:客房368等4间:壁纸;评估报告第八项中:豪华包间3102等24间:壁纸、石膏顶、地面找平、地脚线、卫生间地砖、卫生间墙砖】交付给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以物抵债金额为4196144元,本���执行费44361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金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①焦永鹏(朋)所有的Y09076940,2009093,9-13103,51.15㎡房屋产权。②刘娟娟所有的Y10102670,2010189,12-12501,136.76㎡房产权。③朱炳伟,所有的Y10087674,2008070,8-30202,139.63㎡房屋产权。二、将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未计入评估的财产和(2015)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第三项中:客房312等9间:壁纸、石膏顶、地面找平、地脚线、卫生间地砖、卫生间墙砖;评估报告第四项中:客房368等4间:壁纸;评估报告第八项中:豪华包间3102等24间:壁纸、石膏顶、地面找平、地脚线、卫生间地砖、卫生间墙砖退还给铜川市福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三、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