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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士照明经营者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丰镇雷士照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丰镇雷士照明,地址丰镇市新城区久福晓区XXX商铺,经营者张某,丰镇市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士照明经营者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任晓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军,被告丰镇雷士照明经营者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诉称,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热力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一直为丰镇市市民供热。2014年10月9日,该公司债权债务及一切业务都划归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被告丰镇雷士照明属于商铺,供热面积491.98平米,供热费每年17120元,被告从2010年至2015年一直未交,共计拖欠供热费9987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丰镇雷士照明经营者张某给付取暖费99872元及利息。被告雷士照明辩称,我同意交取暖费,我现住资金紧张,到下一年度交取暖费之前我一定交所欠取暖费。之前的取暖费我不清楚,因为之前店面不是我经营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热力分公司将其所有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从2010年取暖期至2015年取暖期,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热力分公司及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为被告丰镇雷士照明商铺供热,被告雷士照明商铺面积491.98平米,使用性质为商业,每平米供热价格5.8元。每个取暖期取暖费17120元。5个取暖期共计取暖费99872元。从2010年取暖期至今被告丰镇雷士照明未缴纳过取暖费。另查明丰镇雷士照明地址所在商铺丰镇市新城区久福晓区东1号楼7-8号商铺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张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书证、鉴定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为被告丰镇雷士照明供热,被告丰镇雷士照明就应当缴纳取暖费。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丰镇雷士照明给付取暖费998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镇雷士照明未约定取暖费支付时间,但《乌兰察布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0月15日前缴纳取暖费。被告雷士照明未缴纳取暖费违约,应当向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未证明造成损失的程度,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丰镇雷士照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法为2010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0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011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012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013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014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015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镇雷士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取暖费99872元并支付滞纳金(利息计算方法后附)。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被告丰镇雷士照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栋附:利息计算方法:1、2010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0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2011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3、2012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4、2013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5、2014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6、2015年取暖季取暖费171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