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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初49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洛阳中房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委托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金会,无业。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程、被告赵金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绝缴纳2010年12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和垃圾费。原告多次催告后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1805.35元;垃圾费108元及延期付款滞纳金3068.39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赵金会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原告处买的房屋是顶层,在2008年开始漏水,多次向原告公司反映问题,原告一推几年,迟迟不给维修。电动车在小区丢失多辆,也无人给个说法。原告公司不能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吧!所以才导致被告不愿给原告支付物业费。小区绿地变成停车场,业主委员会可以不交物业费。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是长江物业管理公司,现在变成了正奇物业管理公司。经审理查明,被告赵金会居住于河洛世家.芳华苑18楼4单元701号房屋,建筑面积94.93平方米。2006年10月27日,被告赵金会与洛阳中房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按0.24元/月.平方米;当月欠费不缴,从下月开始每天加收2‰。2008年5月20日,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洛阳市政府有关规定将物业费收费标准从0.24元/月.平方米调整为0.3元/月.平方米,2011年6月1日,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洛阳市政府有关规定将物业费收费标准从0.3元/月.平方米调整为0.36元/月.平方米。被告赵金会自2010年12月30日起未再缴纳物业费,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赵金会共拖欠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05.35元、垃圾清理费108元。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物业费及相关费用,故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金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805.35元、垃圾清理费1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068.39元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以因房顶漏水造成自己房屋损失、小区绿地被改为停车场、小区电动车丢失等问题提出抗辩,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故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被告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2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805.35元、垃圾清理费108元。二、驳回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金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