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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白卫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37号罪犯白卫平,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1990年因犯抢劫罪于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6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漏罪,2008年8月8日该院认定白卫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201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漏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卫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白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白卫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5年9月25日晚9时许,白卫平无证驾驶豫B822**面包车沿通许县城文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商宾馆门前附近时,将同方向靠右行走的陈海超撞伤,肇事后逃逸,致陈海超重伤、一级伤残,负全责。二、2005年10月至2006年元月间,白卫平独自或伙同他人七次在扶沟县盗窃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四轮拖拉机等,物品共计价值25615元。三、2005年10月间,白卫平等二人在扶沟县徐某某家,盗窃一辆四轮拖拉机,价值1800元。罪犯白卫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7月、9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2月、7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4月、5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卫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