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章存国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庄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存国,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庄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章存国,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委托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海军,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余维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慧,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恩平,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庄鹏,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山东省泗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存国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庄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存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存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存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00元,减半收取2036.00元,由原告章存国负担。审 判 长 赵焱烨审 判 员 陈 越代理审判员 卓 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雯 微信公众号“”